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政策须知

【2017-12-18】
  一、项目计划申报须知
  (一)境外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每个项目最多支持4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单个展位超过9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按照9平方米标准展位整数个数计算,单个展位不足9平方米的不予支持。请各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计划申请表。每家企业全年最多支持20个标准展位。
  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展位费支持比例不超过70%,每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2.8万元。
  二、项目拨付申报须知
  (一)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2.与展会主办方(中外文)、展会主办方授权中国总代理或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签定的展位合同。
  3.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合法凭证是指: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授权中国总代理或中央项目组织单位出具的凭证(发票)。
  5.本企业全体参展人员在本企业展位的360度视频,视频时间不少于1分钟,且包含本企业展位楣板、展会入口的大会标识,清晰可识别。(需报送视频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
  6.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
  7.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展览会项目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组展文件、组织单位与展会主办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中外文)、对项目单位参展具体展位情况以及所提供资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证明函。
  8.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联络人员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发票、护照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二)注意事项:项目受理单位只接收本企业联络员提交的材料,中介机构只能提交自身组织出展企业的材料,同时提供天津展团整体展位的视频影像,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需报送视频资料要求
  附件
需报送视频资料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本企业全体参展人员在本企业展位的360度视频,视频时间不少于1分钟,且包含本企业展位楣板、展会入口的大会标识,清晰可识别。
  (二)申报项目的参展视频须为连续拍摄的、清晰的、原始有声视频,任何经编辑、合并、修改等技术手段变更的视频均视为无效文件。
  (三)申报项目的参展视频不得在展台搭建或拆卸过程中拍摄,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二、具体要求
  视频内容包括:
  (一)展会主题宣传标识(如:第7届法兰克福机械设备展)。
  (二)带有申报单位展位楣板的整体展位的远景及近景画面。
  (三)申报单位全体参展人员在标有本企业楣板的展位内的远景及近景画面(参展人员须与护照信息匹配;画面须清晰呈现参展人员容貌;画面中参展人员需佩戴主办方提供的参展证,如展会主办方未提供参展证的,画面中的参展人员应持清晰可辨的相关参展资料)。
  (四)申报单位展位内墙面四周360°近景缓慢拍摄画面,画面中须清晰呈现展品和展墙上带有申报企业标识的宣传、广告。
  (五)申报单位还可以增加提供能够充分证明真实参展情况的视频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