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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商(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
【2017-07-18】

事项名称:

5.外商(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

办理类型名称:

设立(绿地投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10、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11、其他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境外投资者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投资设立企业。

办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A厅16号窗口,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24538822。

申请材料:

1、注册地主管部门转报文件;
2、申请材料清单;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文件;
8、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监事)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公司注册地址房产使用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1、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需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13、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同意设立合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资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根据专项规定涉及特定行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14、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提交出资清单;以技术出资的,提供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等;以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提交利润提供方分配利润的权力机构决议、审计报告及税务证明;
15、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书写的,应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以及中外文本骑缝章。)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5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个月,外资企业90天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依据及标准:

基本流程:

第一步:投资者向注册地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步:注册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三步: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联系电话:58665769,58665726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监察室(电话:24538762)

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