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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设立
【2017-07-17】

事项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设立

子项名称:

办理类型名称:

设立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8条、第11条、第13条。

申请条件:

⑴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⑵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⑶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⑷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⑸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⑹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办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A厅15号窗口,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24538815

申请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 区初审部门的初审同意文件;
3. 市商务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市商务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批复文件;
4.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5. 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含加油站七寸彩照)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全景七寸彩照;
6.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 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8.  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
10. 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1. 水上加油站(船)还须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12.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依据及标准:

基本流程:

第一步:到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安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办理新设立需要的要件。
第二步:携带纸质材料到区行政审批局或区商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事项的设立,所属区审批局或商务主管部门在《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步:携带纸质材料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5号窗口,市商务委审核完成后,由市行政许可中心通知企业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

示范文本及下载表格:

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不可网上申报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内贸综合处,联系电话58665789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监察室(电话:24538762)

办事流程图: